自由時報 2011/06/16〔記者張文川、陳怡靜/台北報導〕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國貿系38歲女講師杜心怡,與同系系主任洪正興發生婚外情同居,去年8月19日因洪正興沒訂情人節餐廳,杜女與洪大吵後燒炭死亡,杜心怡的父母與丈夫向洪正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共求償30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洪正興破壞別人家庭,判他須賠杜心怡丈夫20萬元,但不用賠杜女父母,可上訴。
杜心怡家屬主張,洪正興明知杜女吵架後會有輕生行為,卻在與杜心怡爭吵3天後關機,收到杜心怡的告別簡訊,也未第一時間處理,認為洪正興的「不作為」間接造成杜女死亡。
法官審理後認為,洪正興基於常情,雖應該安撫、勸阻杜心怡,然而洪正興於法並不負有隨時小心防止杜心怡自殺的義務,「充其量只有道德責任」。
因此除洪正興侵害杜女丈夫陸漢全的家庭圓滿、涉及侵權予以判賠,其餘部分皆駁回。
法院調查,37歲洪正興是淡江大學管理學博士,任北台學院系主任月薪7萬4000元;44歲陸漢全為新加坡人,在私人公司任專案經理,常駐新加坡而與妻聚少離多。事發後,洪正興即被校方撤換主任職,目前仍於該校國貿系任教。他昨接獲記者電話採訪,低調表示已得知判決結果,但不願意多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