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生╱屏東報導】
曾獲選全國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去年被外甥女指控,遭他猥褻、性侵長達六年,檢方將他依強制性交起訴,但法官經審理認為少女指證的遭性侵時間、地點及方式,前後供詞反覆,且無具體事證,日前以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 女童父親昨說:「當時孩子那麼小,哪知道什麼是性侵,姑媽又指摘她不是,小孩嚇得不敢說,且經專業心理評鑑,孩子受害後身心受創,要小孩說清楚根本強人所難,他痛批法官如此判決,真是恐龍法官!」
猥褻6年向母訴苦 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說,女童受害六年,受害記憶不可能完全清晰,檢方不服已上訴。 被告黃姓男子(五十二歲)曾任義消幹部,因支援九二一救災、救溺獲選為全國好人好事楷模,九年前,小舅子離婚後,委託他代為照顧一對未成年子女,去年讀國中的少女,發簡訊向離婚的母親訴苦,遭姑丈猥褻性侵長達六年,母親隨即報警並向學校反映。
「月經來也不放過」 少女指述,姑丈從她小三時就常撫摸其下體,小五時對她性侵,地點有時在黃嫌房內或爺爺的住處房間,她雖曾向姑媽哭訴,卻被斥責為「胡說八道!」因長期受害情緒壓抑,噩夢連連,直到去年她才發簡訊告訴母親,少女在日記中寫下:「太噁心了!竟連我月經來也不放過。」還描述惡狼用保險套、用舌頭伸入其下體。 對於少女的指控,被告全盤否認,但檢方仍將黃男依強制性交罪起訴。經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少女指控遭姑丈性侵長達六年,對於第一次受害應印象特別深刻,但少女首次遇害時間及地點說法不一,而且在警訊及審判中供詞,無法明確交代遭侵害過程、時間、地點,就連她指控去年最後一次受害時間地點,都跟證人說法矛盾。
證人並未目擊犯案 且少女從小五就擁有手機,若遭姑丈性侵,期間卻無試圖閃避姑丈念頭,且一直等到讀國中才發簡訊給母親訴苦,有悖常理;且證人只是聽聞少女指稱的被害過程,未目擊被告犯罪過程,法官以罪證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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