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2/04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與先生相處不睦,經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因為擔心夫妻間相處的模式會給小孩子有不好的影響,最後終於達成共識要離婚,但是兩個人都想要子女的監護權,也互不相讓地分別提出對對方不利於爭取監護權的一些證明。後來春嬌在朋友勸說下,決定採取平衡的辦法,與先生談要「共同監護」,但先生不肯,請問春嬌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如果春嬌和先生就小孩監護始終無法達到共識,春嬌可向法院提出「酌定監護權」請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誰最適宜任監護人。
如果春嬌和先生離婚時決定「共同監護」子女,表示兩人離婚後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子女的重要事項要父母兩人同意,對外要都蓋章才完整,所以子女某些對外事務上,相關機關會要求父母兩人均簽名蓋章才算數。因此,如果春嬌和先生本來就容易意見不合,為了避免日後為決定子女教養事項再生摩擦,還是以「單獨監護」較好。
但是,如果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春嬌和先生仍是可以就不同階段訂定彈性的書面約定,例如子女和哪一方居住、另一方如何探視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攤,雙方如何配合等等;而且日後有一方改變主意,或情況變更,例如一方再婚不願履行共同監護時,仍可經雙方同意改為單獨監護,或一方再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請求,由法院來幫父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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