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書表及證件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3.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4. 大陸離婚者: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4)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5.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6.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7.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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