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施暴者對於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施暴者對於受虐者為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命施暴者遷出受虐者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施暴者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命施暴者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受虐者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命其他保護受虐者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