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梅與文宗結婚五年,文宗平日還算體貼,但倘若他喝醉酒,總是對她惡言相向,甚而拳打腳踢;春梅礙於情面,長期以來一直忍受身心的煎熬。在春梅的縱容之下,文宗變本加厲,讓春梅不禁開始擔心自身的安危,春梅該如何尋求法律來自救呢?
文宗對春梅惡言相向和拳打腳踢,都是家庭暴力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有民事的效果和刑事的效果兩個部份。
刑事的部份要看文宗的行為態樣。文宗的行為有可能構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要先看構成的行為態樣,再選擇告刑事的哪一個部份。
但在向檢察官提出對文宗所為傷害等罪行的告訴前,春梅要記得先去醫院驗傷、錄音蒐證或找證人,取得家庭暴力傷害之證明。
至於民事的部份,春梅可以因為文宗對她的傷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為受傷沒辦法去工作的薪資損失、住院的費用等等,都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嚴重到不堪同居虐待的程度,春梅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脫離這樣的惡質婚姻。
不論春梅是否決定要離開這個婚姻,文宗的暴力行為已經危及春梅的生命安全,春梅都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各項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是引用歐美民事保護令的制度,禁止施暴一方作一定的行為,如果對方違反,將科以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制裁。
春梅可依自己之需求聲請一項或數項的保護令,包括可讓對方不能再打她的禁制令、或讓對方必須遷出春梅之住居所,使其不在同一個屋簷下的遷出令,或讓對方不能靠近她經常出入之場所一定距離的遠離令等;如果春梅覺得即便叫文宗遷出去,他都會跑回來打人的話,她也可以至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選擇暫時住在庇護所內。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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