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出走後就不再聯繫;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雅虹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雅虹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她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孩子也都長大,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夫或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類似不勞而獲的財產),在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就稱之為「剩餘財產」。將夫妻兩人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應該由夫妻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雅虹在婚後買了房子並且有存款,這些就是雅虹的「剩餘財產」;而先生只有負債而沒有財產,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可言。換句話說,雅虹的全部財產就等於是全部的「剩餘財產的差額」,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先生看起來似乎確實有權利要求平均分配。
不過,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同時也規定:倘若這種「平均分配」的結果,在夫妻間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時,其中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在這個案例中,先生離家二十多年,對家庭及子女都沒有盡到責任,子女都是由雅虹獨自拉拔長大,先生從來不曾負擔家計及家務,但是先生卻在二十多年之後打算坐享其成,要求分配雅虹一半的財產,對雅虹顯然極為不公平,因此,雅虹應該可以請求法官判決減少或免除先生的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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