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責任是什麼?
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所以保證人對於他所保證的人,若將來無法清償時,則需要由其來清償,也就是說,甲擔保乙向銀行借款,若借款人乙將來沒辦法付錢時,甲以保證人的身分,就要由他來交錢。
一般而言,保證人通常沒有收到什麼好處,其所以擔任保證人往往是因為人情壓力所致,可是銀行為確保他們的債權能夠收回,所以在借款人無法清償的狀況下,通常都會轉向保證人求償。所以萬一有人要求你做保時,千萬要小心,不可隨便答應,一定要評估借款人的經濟狀況,信用能力等,否則將來沒有分到錢,卻仍然要幫人償債,倒楣的還是自己。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銀行的保證,通常都是連帶保證,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就是不能對於債權人說要等到他就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